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农民。被执行人周福建,男,原系商南县湘河粮管所职工。
张晓红与周福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7月25日权利人张晓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7944元(包括赔付张晓红96475元、杨如意75元、诉讼费1394元)。执行中,周福建已向本院交执行款50000元,并由张晓红领取,其余部分47944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周福建分别于2013年1月26日、3月15日、5月31日支付张晓红10000元、20000元、17944元。执行费1368元由周福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商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