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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邬学权与周朝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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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邬学权,男,农民。被执行人周朝阳,男,农民。

邬学权与周朝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周朝阳于2013年1月31日前赔偿邬学权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由申请人领取。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周朝阳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由周朝阳于2013年1月31日前赔偿邬学权各项损失2万元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