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邬学权,男,农民。被执行人周朝阳,男,农民。
邬学权与周朝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周朝阳于2013年1月31日前赔偿邬学权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由申请人领取。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周朝阳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由周朝阳于2013年1月31日前赔偿邬学权各项损失2万元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