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亮,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平,男,汉族,系张亮之哥。被执行人施宏军,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施宏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施宏军赔偿原告张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其他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5550元(给付办法:201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再支付20000元,剩余45550元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清结)。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施宏军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施宏军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张亮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9月30日之前应支付20000元的请求。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向施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亮将执行款20000元执行到位,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亮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全额领取。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施宏军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执行人施宏军在2012年9月30日支付给申请人张亮赔偿款20000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