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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许仁保与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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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仁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战锋,男,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小敏委托代理人王峰涛,男,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仁保与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9年九月份在白水县二轻厂院内修建住宅楼仁保楼,主体竣工后,原、被告即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自行提供中央空调主机、附属材料,对仁保楼进行空调系统的设计与安装,约定价格为27万元。2011年6月至8月,被告即派人员对仁保楼进行了中央空调系统的施工与安装。2011年9月,原告对住宅楼上的二十四户房屋进行了出租,2011年冬天房屋承租户反映中央空调制热效果不理想,空调噪音太大。被告维修后让原告花费28000元购买稳压器一台。2012年入冬以来,承租户反映中央空调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交冬季取暖费,部分承租户因此原因搬走。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也派员多次维修,但问题始终未解决,故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对其承揽安装的仁保楼中央空调系统进行更换,并重新安装;2、要求被告承担因中央空调系统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2009年9月份,原告许仁保修建仁保楼,2011年6月初,其与张晓峰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晓峰对仁保楼进行空调系统的设计与安装,2011年6月到8月,张晓峰组织相关人员对仁保楼进行了空调安装。另查明,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小敏。

本院认为,2011年6月份,张晓峰对仁保楼进行了中央空调系统承揽安装,本案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原告空调安装时,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成立,且后期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承揽合同,故原告起诉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仁保对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旭杰审判员:雷化平代审判员:张婷

书记员:杨生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