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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超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钱商初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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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贤根。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浙江华超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慧玲。委托代理人:方智。委托代理人:阮立。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超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华超包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定做加工送货单显示,原、被告系定作合同关系,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原告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浙江华超包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华超包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城

书记员: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