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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绍兴县庆洲达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骏麒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商初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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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县庆洲达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欢庆。委托代理人:杨红耀。被告:绍兴市骏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麒。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庆洲达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骏麒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胡华江

书记员:薛琦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