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与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绍商初字第14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阿坤。委托代理人:黄亚飞。委托代理人:孟关潮。被告: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强。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沈和旗。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力佳人民陪审员:魏木根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