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阿坤。委托代理人:黄亚飞。委托代理人:孟关潮。被告: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强。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沈和旗。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力佳人民陪审员:魏木根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