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代码:74633951-0)。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蓉、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彩云涧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9748- 1)。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联兴村渔后。法定代表人:靳巧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海洋,绍兴县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彩云涧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本院指定的
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合并审理。2010年1月28日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绍兴县彩云涧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钱峰审判员:周力佳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