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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绍兴县天奇无纺织物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皆美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任金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商初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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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县天奇无纺织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

94446-4)。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中庄村。法定代表人:金阿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皆美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76632)。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奇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任金彪,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兰亭镇任家畈村前泗汶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奇无纺织物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皆美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任金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皆美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任金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天奇无纺织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皆美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任金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绍兴县天奇无纺织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茂树

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