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华色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15596-1)。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邵小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孝龙。被告:绍兴县华纺染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03639-5)。住所地:。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大生村v> 法定代表人:何云来。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色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纺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纺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华色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绍兴县华纺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薛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