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春丰绣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72856-3)。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爱芬,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芳、应志鑫,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芳。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春丰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春丰绣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春丰绣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栋佳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