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建鹏。委托代理人:喻建明。被告: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卫。被告:绍兴县古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古美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古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古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建军代理审判员:胡华江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