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福雨,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石门镇窄各庄村。被执行人张同,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兴隆县八卦岭乡八卦岭村。。
申请执行人高福雨与被执行人张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遵民重字第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8910.3元,诉讼费1270元,执行费8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重字第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陈术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