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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遵化市金盾矿山机械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初字第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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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金盾矿山机械厂,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负责人陈术永,厂长。被执行人张明友,农民。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金盾矿山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张明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唐民三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1380元,诉讼费1108元,执行费82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唐民三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巨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