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竹生被告:徐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竹生与被告徐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竹生撤回对被告徐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竹生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淑娟
书记员:徐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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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竹生被告:徐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竹生与被告徐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竹生撤回对被告徐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竹生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淑娟
书记员:徐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