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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竹生与徐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衢龙商初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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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竹生被告:徐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竹生与被告徐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竹生撤回对被告徐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竹生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淑娟

书记员:徐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