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明德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和平工业园**路**。法定代表人王芹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虎,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采购人员。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明德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2011年1月5日订立的酒店塑钢门窗工程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纠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明德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725元(原告已预付)。
代理审判员:闵永军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