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青年出版社。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胜利
书记员:郭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