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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青年出版社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8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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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青年出版社。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胜利

书记员:郭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