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舒扬,该研究所所长。被执行人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23219.5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