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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徐竹生与石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衢龙商初字第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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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竹生,浙江省龙游县人,个体工商户,系龙游浩盛机械厂业主,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大

铁桥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110070019) 被告:石建军,福建省平和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崎岭乡下石村大坑洋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510046030)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竹生与被告石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竹生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竹生撤回对被告石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徐竹生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瑜群

书记员: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