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宝青织带厂,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上午头
村。负责人张宝正,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志娟,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虞雅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梁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国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宝青织带厂与被告上虞雅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宝青织带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7.5元,财产保全费210元,合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锡芳
书记员:王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