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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喜××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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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大门钟家

湾。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被告浙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殷裕陆

书记员:缪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