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大门钟家
湾。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被告浙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殷裕陆
书记员:缪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