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
独树园中园6区A幢。法定代表人马国军。委托代理人:楼芝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一代佳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嘉兴商城西区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陈宏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一代佳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7.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22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鹏权
书记员:朱黄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