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新力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爱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委托代理人金小斌,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跃明,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中路118号1604室。法定代表人陆伟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有静,经商,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18号1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唯特服饰有限公司、谢有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由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银花
书记员:余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