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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贤宝与义乌市祥趁制版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裕源塑料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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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贤宝,

稠江街道古母塘村3组195号。委托代理人周俊威、吴小平,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祥趁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铁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文峰,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稠城裕源塑料印刷厂,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309号。负责人:黄能鹏。委托代理人虞景勇、王金昌,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宝诉被告义乌市祥趁制版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裕源塑料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宝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贤宝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王贤宝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益民

书记员:吴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