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店镇沙地村。法定代表人:金××。被告:象山××纸箱厂(原名:宁波保税区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工业区××瀛路。法定代表人:杨××。被告:宁波××针××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纸箱厂、宁波××针××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德春
代书记员:韩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