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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平湖××××电脑绣花厂与德清爱蒙××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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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湖××××电脑绣花厂,住所地平湖市××镇

优胜村××家宅××号。代表人:盛××。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德清爱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镇××号。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电脑绣花厂与被告德清爱蒙××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电脑绣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平湖××× ×电脑绣花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粹

书记员: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