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湖××××电脑绣花厂,住所地平湖市××镇
优胜村××家宅××号。代表人:盛××。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德清爱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镇××号。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电脑绣花厂与被告德清爱蒙××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电脑绣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平湖××× ×电脑绣花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粹
书记员: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