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被告: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的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祖国宏
书记员:姚晓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