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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黄葱英与台州鑫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玉商初字第3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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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葱英,农民,

环县坎门街道海尾巷29号。(身份证号:332627197307041767 ) 被告台州鑫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红旗工业区。法定代理人郑君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葱英与被告台州鑫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葱英于2009年12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01元,减半收取300.50元,由原告黄葱英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叶开飞

代理书记员:王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