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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周文与吕晓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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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文。委托代理人:吴天春。委托代理人:鲍金伟。被告:吕晓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与被告吕晓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飞

代书记员:朱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