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文。委托代理人:吴天春。委托代理人:鲍金伟。被告:吕晓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与被告吕晓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飞
代书记员:朱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