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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鲍锦明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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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鲍锦明。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第三人洪仕权。

原告鲍锦明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洪仕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龚洁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