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锦明。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第三人洪仕权。
原告鲍锦明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洪仕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龚洁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