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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倪永祥与柯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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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倪永祥,经商,

清市北白象镇高西村,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复兴一区29幢3单元202室。被告柯友春,经商,北省阳新县富池镇六墩一巷4号,现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关三街17幢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永祥诉被告柯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永祥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红生

书记员:郑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