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永祥,经商,
清市北白象镇高西村,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复兴一区29幢3单元202室。被告柯友春,经商,北省阳新县富池镇六墩一巷4号,现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关三街17幢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永祥诉被告柯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永祥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红生
书记员:郑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