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友吉,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建筑包工
头,住金华市金东区付村镇杨家村振兴路2号。委托代理人金关钱,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文春,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寺口蒋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吉与被告蒋文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吉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友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500元,由原告李友吉负担。
审判员:龚朝龙
书记员: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