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王亚民与刘金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808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亚民。被告刘金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民诉被告刘金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民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克功

书记员:李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