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海峰。被告狄建海,成年,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陈海峰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狄建海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刘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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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海峰。被告狄建海,成年,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陈海峰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狄建海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刘素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