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海峰与狄建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髙民初字第90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海峰。被告狄建海,成年,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陈海峰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狄建海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刘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