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该厂厂长。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治发。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马靖浩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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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该厂厂长。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治发。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马靖浩
书记员:王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