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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与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北新民初字第03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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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该厂厂长。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治发。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马靖浩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