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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满平、王亚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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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四路5号。注册号610112100002005。法定代表人韩秋季。被告孙满平,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亚龙,男,年龄、住址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3631元,其余3631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相帆

书记员:马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