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四路5号。注册号610112100002005。法定代表人韩秋季。被告孙满平,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亚龙,男,年龄、住址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3631元,其余3631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相帆
书记员:马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