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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2)芝商初字第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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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于忠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健、王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9-6-4F。法定代表人:宫本博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前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47500元;二、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有条件地放弃主张利息708元之诉讼请求,即如被告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前另行偿付给原告利息708元;三、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3元,由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岱松审判员:顾磊人民陪审员:姜少琛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