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彬。被告李卫滨,成年。被告张玉娟,成年。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彬与被告李卫滨、张玉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彬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彬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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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彬。被告李卫滨,成年。被告张玉娟,成年。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彬与被告李卫滨、张玉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彬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彬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