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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淑兰与冯培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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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淑兰,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勇琳,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冯培龙,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兰与被告冯培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兰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培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淑兰撤回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果继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