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淑兰,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勇琳,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冯培龙,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兰与被告冯培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兰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培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淑兰撤回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果继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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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淑兰,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勇琳,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冯培龙,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兰与被告冯培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兰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培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淑兰撤回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果继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