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西晁村。法定代表人唐延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美妮,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苍野之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科技园东兴科技大厦****房。法定代表人焦芹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苍野之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肖海娟
书记员:魏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