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华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法定代表人崔保双,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汉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啤酒路** 法定代表人孙宏毅,董事长。
西安华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汉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华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汉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5235元、损失15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53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汉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工商局、银行、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华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