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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雄县古城名盛塑料彩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雄执字第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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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雄县古城名盛塑料彩印厂。法定代表人郭章军,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05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宝永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