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雄县古城名盛塑料彩印厂。法定代表人郭章军,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05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宝永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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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雄县古城名盛塑料彩印厂。法定代表人郭章军,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05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宝永
书记员:刘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