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桂春,女,1963年出生,北京市。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3年出生,雄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雄民初字第6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华之妻王凤彩名下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立军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