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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史永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变芹、赵永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雄执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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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桂春,女,1963年出生,北京市。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3年出生,雄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雄民初字第6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华之妻王凤彩名下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立军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