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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光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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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光辉。被执行人枣庄日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路**,组织机构代码:661994874。法定代表人闵豪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光辉与被执行人枣庄日新纤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