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小波,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清坪村**,现居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被执行人乔红刚,男,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县董家河镇乔家堡村。
在执行赵小波与乔红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乔红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赵小波工费220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中。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