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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西安市新蓝天轻钢彩瓦有限公司与田佳、田浩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新执二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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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蓝天轻钢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陈天宝,经理。被执行人田佳,女。被执行人田浩,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