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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0)黄执字第00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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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黄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程金岭

书记员:李海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