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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李淑兰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4执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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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淑兰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淑兰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04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929897元,执行费1169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黑0604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