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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邢彦国与北京博之富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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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邢彦国,男,1971年5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博之富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锐城国际**。法定代表人李志梅。被告陈宝来,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彦国诉被告北京博之富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宝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彦国撤回对被告北京博之富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宝来的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果继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