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彦国,男,1971年5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博之富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锐城国际**。法定代表人李志梅。被告陈宝来,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彦国诉被告北京博之富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宝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彦国撤回对被告北京博之富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宝来的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果继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