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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炳坤与朱家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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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炳坤。委托代理人:郑凯、吴守如。被告:朱家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坤与被告朱家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炳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小霞

代书记员:包金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