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炳坤。委托代理人:郑凯、吴守如。被告:朱家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坤与被告朱家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炳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小霞
代书记员:包金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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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炳坤。委托代理人:郑凯、吴守如。被告:朱家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坤与被告朱家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炳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小霞
代书记员:包金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